罗乙的去世,无论是对罗某甲、谢某某及陈某,还是对两名孩子,都是一个巨大的伤痛,而罗某甲、谢某某与陈某此后又因争夺两名孩子的监护权而发生诉讼,无疑更增彼此的伤害。本院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婚姻法》规定的探望权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祖父母通常只随同父母探望,不单独享有探望权。但考虑到探望权的设置目的在于满足亲情需要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而亲情不应局限在父母子女之间,也包括其他和子女关系密切的近亲属,故本院认为,基于本案的特殊情况以及陈某在诉讼过程中的承诺,应给予作为祖父母的罗某甲、谢某某以探望权,此一方面可使罗某丁、罗某戊感受到来自祖父母的关爱,另一方面亦可令罗某甲、谢某某知悉陈某对两名孩子的抚养监护情况,既慰其思孙之情,又有监督保护之效。关于具体的探望方式,双方可自行协商,若协商不成,亦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至于两名孩子将来可通过继承获得罗乙遗产一节,与本案监护权的归属并无关联,实不应成为双方争夺监护权的动因,且法律对于监护人的职责权利与民事责任均有明确规定,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并不意味着可因此自由控制处分其财产,更不意味着可获得其财产。裁判虽然是理性而坚硬的,但亲情却是温暖而柔软的,在家庭关系引发的矛盾纠纷中,更需要的是亲情的温和化解,而非裁判的冷硬切割。希望双方能够多以孩子为念,化解不必要的矛盾和摩擦,置怨结欢,处理好今后的探望及遗产继承等事宜,给孩子们营建一个亲睦、和谐的家庭环境,使其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